加盟體系的出現,最早可以追溯到1940年麥當勞兄弟(理察·詹姆士·麥當勞和莫里斯·詹姆士·麥當勞)所創辦的麥當勞燒烤餐廳。他們在1948年推出了「Speedee服務系統」。在1955年雷·克洛克說服麥當勞兄弟聯手拓展特許加盟業務,成為世界首家及最大連鎖速食企業與美國速食文化先驅。這就是最早的加盟制度的出現,特許加盟制度(Franchise Chain)。
隨著時間的演進,聰明的商人發現加盟體系在資本市場中的巨大威力,加盟制度也開始變化出許多新模式,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而言,主要分為特許加盟、委託加盟、自願加盟較為常見。
特許加盟
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通常加盟主與總部要共同分擔設立店鋪的開辦費用,其中店鋪的租金、裝潢多由加盟主負責,生財器具等設備則由總部負責。這種模式加盟主也需與總部共享利潤,總部對加盟主也擁有控制權,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當的費用,因此利潤較高,對於店鋪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議與決定權力。為現代加盟之主流,麥當勞與日本多數便利商店體系皆採此種方式經營。
委託加盟
委託加盟(License Chain)是指加盟主加入時只需支付一定費用(甚至不需出資),店租、設備器材、經營技術皆由總部提供,因此店鋪的所有權歸屬總部,加盟主只擁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利潤必須與總部分享,也必須百分之百的聽從總部指示。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加盟主承擔的風險極小,加盟主無須負擔創業的大筆費用,總部要協助經營也要分擔經營的成敗。台灣的便利商店的加盟制度幾乎都是這種模式。
自願加盟
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是指個別單一商店自願採用同一品牌的經營方式及負擔所有經營費用,這種方式通常是加盟主繳交一筆固定金額的技術轉移費用與品牌授權費用,由總部教導經營的知識再開設店鋪,或者經營者原有店鋪經過總部指導改成連鎖總部規定的經營方式;通常這樣的方式每年還必須繳交固定的指導費用(品牌使用費、授權金),總部也會派員指導,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費用者,原則上開設店鋪所需費用全由加盟主負擔;由於加盟主是自願加入,總部只收取固定費用給予指導,因此所獲盈虧與總部不相干。台灣多數連鎖飲食業者都是採用此種方式經營。
加盟體制模式比較:
| 自願加盟 | 特許加盟 | 委託加盟 |
經營權 | 加盟店 | 加盟店 | 加盟店 |
決策者 | 參考總部意見,但加盟店有決策權 | 總部 | 以總部為主,加盟店意見僅供參考 |
商品販售限制 | 可有其他供貨來源 | 嚴格執行總部規定 | 依總部規定販售 |
資金來源 | 加盟店自己100% | 總部少部分,加盟店絕大部分 | 開店前總部負責,開店後加盟店負責 |
總部主要收入來源 | 加盟金及其他批發買賣收入 | 加盟金及其他批發買賣收入 | 加盟金及其他批發買賣收入 |
利潤 | 加盟店100% | 總部約40%,加盟店約60% | 總部55%~65%,加盟店35%~45% |
促銷活動 | 加盟店可自由加入 | 總部統一執行 | 總部統一執行 |
教育訓練 | 加盟店可自由利用 | 總部規畫執行 | 總部規劃執行 |
展店速度 | 可迅速展店 | 可迅速展店 | 可迅速展店 |
價格政策 | 少部分可由加盟店調整 | 總部統一規定 | 總部統一規定 |
店格形象 | 統一標準 | 統一標準 | 統一標準 |
經營援助 | 僅重點接受總部指導 | 依總部規範經營手冊執行 | 依總部規範經營手冊執行 |
營業終止 | 加盟主決定〈合約〉 | 加盟主決定〈合約〉 | 總部決定〈合約〉 |
總部管制力 | 弱 | 強 | 強 |
督導 | 自由利用 | 專員巡迴督導 | 專員巡迴督導 |
契約範圍 | 涵蓋部分之經營管理 | 涵蓋全部之經營管理 | 涵蓋大部分之經營管理 |
店面所有權 | 加盟主 | 加盟主 | 總部 |
加盟各項費用與模式比較:
| 自願加盟 |
| 特許加盟 |
| 委託加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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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部 | 加盟店 | 總部 | 加盟店 | 總部 | 加盟店 |
加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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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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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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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舖裝潢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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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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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生財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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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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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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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進貨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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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所得 |
| 100% | 比例分配 | 比例分配 | 比例分配 | 比例分配 |